(2016)豫17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峰与龙世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龙世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783号原告朱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龙世学,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峰与被告龙世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峰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之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