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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峰与龙世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龙世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783号原告朱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龙世学,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峰与被告龙世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峰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之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