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与缪衢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缪衢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608号原告: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0号6楼。代表人:沈鸿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昌华,浙江千岛湖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衢川(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06182715),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诉被告缪衢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