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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城与被执行人李勋、朱晓洁债权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成,李勋,朱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成,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子雯,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勋,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晓洁,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金成与被执行人李勋、朱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勋、朱晓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金成归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原告李金成对被告李勋、朱晓洁所有坐落于雨花台区宁南大道19号翠岛花城荷田苑X幢805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如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金成有权在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就该抵押房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李勋、朱晓洁下落不明,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朱晓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李勋名下有车牌为苏A×××××、苏A×××××两车辆,本院虽已查封,但无法找到。李勋、朱晓洁名下共有的坐落于雨花台区宁南大道19号翠岛花城荷田苑X幢805室房屋(本案申请人是第二抵押权人),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勋、朱晓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韩 皓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