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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运与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555号原告:王运,男,生于1987年1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法定代表人:谭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与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0元,减半收取161.50元,由原告王运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