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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保军、迟克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保军,迟克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37号申请人陈保军,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担保人闫曙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迟克兆,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人陈保军与被申请人迟克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闫曙光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嵩山一路310号10号楼6单元401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迟克兆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润发家园小区52号楼1单元501户房屋一处、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和平四区28号楼2单元102户一处。二、查封担保人闫曙光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泰山一路310号10号楼6单元401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