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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71号罪犯XX,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六年四月至二○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