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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尹海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海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59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海振,男,1971年10月9日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成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海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冀04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海振不服,以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海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事实、情节尚有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军良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