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德庆、王洪义等与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庆,王洪义,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异26号申请人(案外人):张德庆,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洪义,男,194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路三里庄农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森义,经理。申请人张德庆于2016年10月20日对本院(2015)沧民初字第213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冀0921执29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裁定,解除查封,撤回拍卖公告。经审查,申请人张德庆提出其对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三里家园21号楼2单元1301室、2单元1401室、2单元1501室三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执行异议时间是2016年10月20日,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8日对以上三套房屋拍卖成交,执行程序已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德庆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德庆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秀刚审 判 员 吕世林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