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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耀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耀鲜,朱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盛世佳园北区*****号。负责人:黄滨,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耀鲜,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朔州市X区X乡X村人,住朔州市。原审被告:朱伟,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乱榆卜村人,住本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耀鲜,原审被告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