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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覃开朗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开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开朗,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开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26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项文学、王文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开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覃开朗烧毁石门县所街乡文家村村民唐某某、覃某某、唐某甲、覃某甲家的牛栏、房屋5起,烧毁房屋及其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8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覃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覃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覃开朗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开朗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覃开朗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覃开朗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被告人覃开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覃开朗烧毁石门县所街乡文家村村民唐某某、覃某某、唐某甲、覃某甲家的牛栏、房屋5起,烧毁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60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覃开朗因自认为本村村民唐某某家拖欠其工钱持恨报复,乘虚放火点燃唐某某家的偏屋,导致唐某某家房屋整栋被烧毁。经鉴定,唐某某家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016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晚上,她家的房屋被烧毁,当时家里没人;被烧毁的房子有三间正屋、二间偏屋,是土砖屋,面积大约140平方米,房子被烧得只剩半间正屋,当时家里放有一些木材、家具,都被烧毁了,估计损失4万元。(2)现场勘验笔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被害人唐春芳家起火现场勘验情况及被烧毁房屋位置。(3)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覃开朗对被害人唐某某家放火现场的指认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唐某某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0160元,(5)被告人覃开朗的供述,证明几年前,一天晚上19时许,他在覃某丙家吃饭后回家,路过唐某某家,想起唐某某家以前欠他的工钱,心里不爽,趁着天黑无人,就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唐某某家的偏屋,等着火燃起来后他就离开了;他晓得唐某某家里没人,唐某某家偏屋和正屋是连在一起的,里有一些家具和木材,最后烧得只剩半间正屋,两间偏屋和两间半正屋全被烧毁;他每次点火的火柴有一些是在覃某丁家买的。2、2010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覃开朗因自认为本村村民覃某某拖欠其工钱而持恨报复,乘虚放火将覃某某家的牛栏烧毁一半。经鉴定,覃某某家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7500元。3、2011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覃开朗因自认为本村村民覃某某拖欠其工钱而再次持恨报复,乘虚放火将覃某某家的牛栏烧毁。经鉴定,覃某某家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69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家牛栏两次被烧,一次是2010年12月,一次是2011年12月;他家牛栏是土砖房,面积大约50平米,离正屋大概有30米远;2010年12月份那次起火,有6件被子、1件军大衣被烧毁,牛栏也被烧毁接近一半;后来又在原来的位置重新建了一个牛栏,2011年12月份再次起火,牛栏被完全烧毁,放在里面的6000斤稻谷、1000斤玉米、100斤黄豆、32把新椅子全部被烧毁;两次起火时他都在家,都是在晚上10点钟左右,都报过警,但当时无法断定是否为人为放火。(2)现场勘验笔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被害人覃某某家起火现场勘验情况及被烧毁房屋位置。(3)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覃开朗对被害人覃某某家放火现场的指认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覃某某家两次被烧毁经济损失人民币24400元,(5)被告人覃开朗的供述,证明几年前,因为覃某某欠他的工钱,记恨在心,他两次用随身携带的火柴放火烧了覃某某家的牛棚,他只知道覃某某牛棚里关着一头牛,里面还存放着一些谷物,两次都被烧得只剩下墙,但是牛没有烧到,每次都被救火的人救出来了。4、2014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覃开朗在本村覃某戊家饮酒后,回家途径本村唐某甲家时,因自认为唐某甲拖欠自己的工钱而起报复之心,乘虚放火将唐某甲家的牛棚烧毁。经鉴定,唐某甲家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明她家的牛栏屋是1994年修建的,面积大约50平方米,一间是牛栏,一间是猪圈,是土砖屋,盖的小瓦,离正屋有一米多远,是2014年11月份被烧毁的,里面放了2立方米的杉木和松木被烧毁,按当时价格木材是1000元一立方米,木材价值2000元,50平方米的牛栏价值1万元,共计12000元;当时起火时家里没人,都出去打工了。(2)现场勘验笔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被害人唐某甲家起火现场勘验情况及被烧毁房屋位置。(3)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覃开朗对被害人唐某甲家放火现场的指认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唐某甲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元。(5)被告人覃开朗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18时许,他在覃某戊家喝完酒后,回家途中经过唐某甲家,想起唐某甲家曾经欠他工钱,心里不痛快,知道一家常年不在家,就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了唐某甲家的牛栏,等到火燃起来,他就离开了现场;他知道唐某甲家的牛栏里存放着一些木材和柴火渣;唐某甲家的牛栏被全部烧毁,只剩下土墙。5、2016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覃开朗在本村覃某乙家中吃完饭后回家途经覃某甲家时,因想起本村村民覃某甲曾指责其有盗窃嫌疑而起报复之心,乘虚放火将覃某甲家的偏屋烧毁。经鉴定,覃某甲家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02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8日,他在外地打工,接到村里覃某已的电话,他家连接主屋的一间偏屋起火被烧毁;被烧毁的偏屋是2009年12月修建的,当时造价1万多元,面积40多平米,里面有5000斤木柴、4个方的木材,还有椅子、劳动工具等,全部被烧毁;村里发生过几起失火事件,村民覃开朗有纵火嫌疑,根据村民讲2016年1月8日晚18时,覃开朗在覃某乙家喝酒后回家,路过他家的时间正好与失火时间吻合,所以怀疑覃开朗纵火。(2)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8日,覃开朗在他家吃晚饭后约18时许回去,覃开朗回家要经过覃某甲的屋;覃开朗平时喜欢记恨别人。(3)证人覃某庚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8日晚上6点多钟,他在家里看电视,听到邻居覃某辛喊他,说覃某甲家起火,快去救火,于是他就去救火;覃某甲家的偏屋被烧得差不多了;覃某甲家的房子是2009年底修建的。(4)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晚上20时许,她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屋外有爆炸声,就看见覃某甲家的房屋起火了,于是就通知村里的人一起救火;听说覃某某家的玉米、稻谷全部被烧。(5)证人覃某已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8日晚上6点多钟,他接到覃某辛的电话,说覃某甲家起火了,于是他就通知村民赶紧救火,将猪圈里的柴火抢出来;覃某甲家的一间偏屋,带三小间房,全部被烧毁;当日晚上覃开朗到覃某乙家吃饭喝酒后是6点钟左右,因为救火时间是6点10分左右,从覃某乙家到覃某甲家时间吻合;起火后第一天,覃开朗到覃某壬家吃酒,有人问覃开朗昨天又把覃某甲家的房子烧了,覃开朗说自己这两天帮覃某癸家里做事,其实覃开朗没有帮覃某癸家里干活,而且敲覃开朗家里的门,覃开朗不开门,所以怀疑覃开朗新心中有鬼。(6)现场勘验笔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被害人覃基昂家起火现场勘验情况及被烧毁房屋位置。(7)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覃开朗对被害人覃某甲家放火现场的指认情况。(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覃某甲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0元,(9)被告人覃开朗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8日他帮石门县所街乡文家村16组村民覃某乙家里干活,晚上吃完晚饭后回家途中,路过覃某甲家,想起覃某甲以前冤枉他偷别人的柴,心中不舒服,就走到覃某甲家偏屋的猪圈,通过猪圈上窗户缝隙将点燃的火柴塞进覃某甲的偏屋,等火烧起来后就离开现场躲在自己家里。他知道覃某甲家里没有人,出去打工去了。覃某甲的偏屋与正屋是连在一起的。放火后的第二天,他去覃某甲家看过,覃某甲家的偏屋已被全部烧毁。村里喊过他救火,但是他没去。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证人覃某丁的证言,证明覃开朗到他店里买过火柴。(2)证人覃某子的证言,证明覃开朗没有患过精神病,只是说话口齿不清晰,但思维正常,有点小偷小摸行为,容易记仇,被覃开朗烧毁房屋的村民都是因其小偷小摸被讲过,记恨在心放火烧屋。(3)证人覃某丑的证言,证明覃开朗是正常人,头脑清晰,只是说话口齿不清晰,但思维正常,有点小偷小摸行为,容易记仇,被覃开朗烧毁房屋的村民都是因其小偷小摸被讲过,记恨在心放火烧屋。(4)证人唐某已的证言,证明她所在的村有覃某甲、覃某某、唐某某、唐某甲家被烧过;听说覃某甲家里面放的风车、农具被烧,覃某某家的玉米、稻谷被烧;唐某某、唐某甲家就是牛栏屋被烧,没听说有什么东西被烧。(5)证人覃某寅的证言,证明2008年唐某某家的房屋被烧过;覃某某家的房屋被烧过两次,一次是2010年腊月,一次是2011年腊月;唐某甲家的牛棚2014年冬天被烧过一次;覃某甲家的偏屋2016年1月份被烧过一次。(6)石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现场勘查情况说明,证明五起火灾遗留现场均为单家独户,周边无毗邻建筑,发生火灾不会对其他建筑造成火灾危害。(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覃开朗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覃某甲归案情况。(9)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各自的身份情况。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开朗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开朗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开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开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人民陪审员  王文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