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文浩与刘庆彬、刘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浩,刘庆彬,刘依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869号原告:陈文浩,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庆彬,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依堂,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陈文浩与被告刘庆彬、刘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文浩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文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赖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