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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文浩与刘庆彬、刘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浩,刘庆彬,刘依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869号原告:陈文浩,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庆彬,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依堂,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陈文浩与被告刘庆彬、刘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文浩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文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赖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