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志平申请执行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内0624执2012号被拘留人:王强,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籍贯内蒙古杭锦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和意见:本院在执行高志平申请执行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拘留人王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