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姚明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31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商业步行街B区10-11号。法定代表人:蒲克良。组织机构代码:70894179-7。被申请人姚明德、。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明德价值25000元的财产或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明德价值25000元的财产或存款。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