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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鲁城渔60559”号船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经营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490号申请人: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城渔60559”号船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经营人。申请人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鲁城渔60559”号船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所属的“鲁城渔60559”号船不慎驶入申请人养殖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经营的停靠在荣成市寻山渔业公司船厂的“鲁城渔60559”号船,要求被申请人提供400000元现金或其他等值的可执行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荣成市海农水产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鲁城渔60559”号船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所经营的停靠在荣成市寻山渔业公司船厂的“鲁城渔60559”号船;三、责令被申请人“鲁城渔60559”号船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向本院提供400000元的可执行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