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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式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式(曾用名唐细弟),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住南宁华侨投资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诉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唐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3月,被告人唐式通过淘宝网以9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在名为“小米户外”及“健翔气动”两个网店购买了气枪零件,并组装成两支气枪,用于打老鼠,并把这两支气枪先后藏匿于其养殖场及南宁华侨投资区华侨城xx栋xx单元xx房内,直至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两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产生动力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农某的证言;被告人唐式的供述;枪支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式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产生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支,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唐式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唐式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二、依法对被告人唐式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殿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9年11月16日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