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6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济南泰商合顺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配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泰商合顺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配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182号原告:济南泰商合顺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黄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配云,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济南泰商合顺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配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泰商合顺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泰商合顺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