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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银忠与高京宏、高凯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忠,高京宏,高凯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银忠,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高京宏,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凯宏,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B801号。法定代表人:高京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银忠与高京宏、高凯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高凯宏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产;高京宏名下位于金凤区两套房产;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庆区两套房屋产权,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于诉前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到期之后本院已将其续查封;通过贺兰县房屋管理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高京宏名下位于银川市某房屋产权,因抵押权人经过司法评估、拍卖程序之后流拍,抵押权人已向拍卖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根据拍卖法院的函件已提前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高京宏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号车辆产权,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车辆产权,上述车辆已被它案查封,因查封上述车辆明显超过本案标的额,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将其查封,若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超标的额查封的法律责任可向本院提交查封申请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高京宏名下兴庆区某房产;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庆区两套房屋产权进行评估、拍卖,因上述房屋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与抵押权人未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剩余房屋产权的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裁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