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陈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93号罪犯陈波,绰号“黑儿”,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陈波200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了(2013)通川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该犯于2014年2月2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陈波现应于2017年10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