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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永长与潘苏彬、潘樟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长,潘苏彬,潘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长,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潘苏彬,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潘樟信,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永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112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2015)丽松商初字第834号案件,故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中止对本案的执行。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浙1124民再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陈 贵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