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合全诉杨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合全,杨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62号原告:田合全,男,1965年5月1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龙,男,1972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审理田合全诉杨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合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合全撤回起诉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合全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