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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合全诉杨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合全,杨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62号原告:田合全,男,1965年5月1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龙,男,1972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审理田合全诉杨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合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合全撤回起诉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合全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