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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唐中明与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中明,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唐中明,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四生与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四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劳人仲案字(2015)1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劳人仲案字(2015)1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