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孟宪清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征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清,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征拆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354号原告:孟宪清,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征拆部,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新窑子村110国道路南。负责人:任祥跃。原告孟宪清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征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宪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