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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服玉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服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07号罪犯沈服玉,男,1975年7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济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服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于2012年7月19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监狱提出对罪犯沈服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沈服玉于2011年8月1日凌晨,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翻墙进入河南中原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实施盗窃,被报案发现后逃离;后连续翻墙进入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济源市公路工程公司、济源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撬开财务室的防盗门、窗和保险柜后实施盗窃,并在济源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盗窃现金22万余元后逃回贵州。被告人沈服玉系主犯,流窜作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罪犯沈服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沈服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服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服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