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4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王小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王小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99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联系方式03151****。被执行人王小子,本院在执行刘建军申请王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小子及其妻子韩爱凤名下购房合同号为20140509189的坐落于乐亭县水悦华府77栋1门701室,面积为127.14平米的楼房交付给申请人刘建军抵偿70万元债务及诉讼费540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4750元。二、申请人执行人刘建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