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民终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喻志中、刘桃英与喻四中相邻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志中,刘桃英,喻四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志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桃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根,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四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喻志中、刘桃英因与被上诉人喻四中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一日作出的(2016)湘05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喻四中增建房时在喻志中屋檐下的窗户旁边修建的砖墙,是属于喻四中还是喻志中的宅基地红线范围内,以及讼争砖墙是否起到了防水挡雨的作用,是否妨害了喻志中的相邻权益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喻志中、刘桃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判员彭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