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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东和路2号。法定代表人覃权利,该公司总经理。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B×××××吉利牌小汽车、桂B×××××五菱牌小型汽车、桂B×××××号东风牌小汽车三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B×××××吉利牌小汽车、桂B×××××五菱牌小型汽车、桂B×××××号东风牌小汽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陪审员  严敬军陪审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