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洪灿、廖义文、田井琴、许前兰与被执行人南昌赣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庄丽明、纪家松、纪婉琳、福州同欣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灿,廖义文,田井琴,许前兰,南昌赣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庄丽明,纪家松,纪婉琳,福州同欣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洪灿,男,194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廖义文,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田井琴,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许前兰,女,2011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法定代理人田井琴,系许前兰母亲。被执行人南昌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乡企智光1栋。法定代表人蔡祝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钟陵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85874151-2。诉讼代表人胡建标,经理。被执行人庄丽明,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被执行人纪家松,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被执行人纪婉琳,女,汉族,2001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被执行人福州同欣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葫芦阵名星汽车城综合楼六楼601-605,组织机构代码77536084-5。法定代表人吴成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洪灿、廖义文、田井琴、许前兰与被执行人南昌赣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庄丽明、纪家松、纪婉琳、福州同欣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112000元,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