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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迺发、管怀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迺发,管怀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迺发,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管怀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址。申请执行人周迺发与被执行人管怀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