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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庞亮、张润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亮,张润月,孙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庞亮,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润月,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丽平,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故先撤回申请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