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70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包忠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包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30号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被执行人包忠峰,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加格达奇区红旗街安悦9号楼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包忠峰罚金一案,河南省南阳市作出的(2016)豫13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南阳市作出的(2016)豫13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兴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