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别阳平危害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5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别阳平,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于2016年2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别阳平犯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别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别阳平从事劳务招募派遣工作,因传统宣传成本高效果低,于2016年年初在网上购买伪基站设备,后驾驶豫A×××××黑色别克新凯越轿车利用伪基站设备,在内乡县各乡镇及县城群发招工信息。至2016年2月23日被查获,别阳平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203036条,造成203036个手机用户人均通信中断8秒以上至10分钟以下,影响和破坏了当地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别阳平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罪,请求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别某、郭某、谢某证言予以证实,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当场查获别阳平群发短信的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图片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对内乡辖区移动网络影响的评估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别阳平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信息,造成公用电信用户信号中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别阳平犯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二、被告人别阳平所有的作案工具:豫A×××××黑色别克轿车、联想笔记本电脑、信号放大器、诺基亚手机一部、连接线、天线、易电变压器,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依法移送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房剑立审判员 张 珂陪审员 程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锡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