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贵云与东风汽车工业工程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云,东风汽车工业工程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544号原告:黄贵云。被告:东风汽车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江山资源大厦**楼***楼。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法定代表人:袁德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贵云诉被告东风汽车工业工程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黄贵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6904元,由原告黄贵云负担。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