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拥军与被执行人尚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拥军,尚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843号申请人邓拥军,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工人。被执行人尚敏娟,女,生于1981年11月2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申请人邓拥军与被执行人尚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拥军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敏娟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