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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纪亮、周念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纪亮,周念念,吴兴隆,张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76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东,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老家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梅纪亮,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周念念,女,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兴隆,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明明,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纪亮、周念念、吴兴隆、张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