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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和玉、李英与郁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和玉,李英,郁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郭和玉。申请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郁慧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郭和玉与被执行人郁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英、郭和玉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郁惠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