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和玉、李英与郁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和玉,李英,郁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郭和玉。申请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郁慧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郭和玉与被执行人郁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英、郭和玉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郁惠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