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禹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利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利江。被执行人陈月英。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严坤祥,该××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罚息185944.43元(罚息暂算至2015年5月20日;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90600元(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若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含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桃源字第××号)、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363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相应范围内以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相应范围以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占上述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期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总债权的比例分别乘以1270万元、2271.12万元、1155万元确定;四、对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依前述方式无法受偿部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桃源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36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部分,在相应范围内优先受偿,相应范围以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占上述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期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总债权的比例分别乘以554万元、495万元确定。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五、被告陈利江、陈月英对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本案所确定的担保债务占被告陈利江、陈月英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期间内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乘以4000万元、7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6元,由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57050.43元,申请执行费4897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证号:25010712、16002304,土地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3**号),上述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将在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利江、陈月英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世贸公寓6幢108室的房屋1套,本院在另案中已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叁年(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但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7组的房产(所有权证证号:桃源16000655)。但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苏e×××××的奥迪汽车各一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