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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太丰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97号被执行人杨太丰,男,1965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太丰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并处罚金1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