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日华、邓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东,陈日华,邓利英,陈国新,梁惠忠,陈艳媛,广西贺州市佳华石业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万明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梁林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学,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日华,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利英,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新,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惠忠,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媛,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贺州市佳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新兴社区人民路友谊巷49-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贺州市万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光明社区万兴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新。上诉人刘广东因与被上诉人陈日华、邓利英、陈国新、梁惠忠、陈艳媛、广西贺州市佳华石业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万明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广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员工带着合同去贺州签约,就草率认定本合同签订地位于贺州,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仅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是被上诉人签署后再由上诉人在梧州长洲区神冠豪都写字楼签字确认。因此,本合同签订地应为梧州长洲区。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该合同亦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梧州市长洲区神冠豪都”。因此,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71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长洲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是通过中介公司即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该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神冠豪都”,该地点亦为中介公司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所在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系中介公司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员工带着合同去贺州签约,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而被上诉人亦认可合同签约时借款人一栏为空白,且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亦表明合同在长洲区神冠豪都签订。因此,根据上述事实,涉案合同虽然由被上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签订,但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合同最后的签订地并非位于长洲区神冠豪都。故本案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本案的争议有实际联系,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现上诉人根据协议管辖的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的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广西贺州市佳华石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黄 俊代理审判员 毛美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