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辉县市宏宇贸易有限公司与秦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宏宇贸易有限公司,秦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40号申请人辉县市宏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东环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9919284-X。法定代表人张栩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胜利,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辉县市宏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宏宇贸易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秦胜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63021元及占款补偿金(占款补偿金自2014年1月2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日),承担执行费234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秦胜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牧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