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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容与罗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容,罗小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185号原告:XX容,男,农民,住江山市。被告:罗小三,女,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容与被告罗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容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章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燕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