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容与罗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容,罗小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185号原告:XX容,男,农民,住江山市。被告:罗小三,女,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容与被告罗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容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章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燕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