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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陶成龙与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成龙,李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成龙,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李永祥,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