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87号原告:陈宏伟,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小区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经理。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宏伟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陈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人民陪审员 施建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