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俭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839号原告王俭,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柯俊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俭与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樱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