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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俭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839号原告王俭,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柯俊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俭与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樱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