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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任建杰与刘银根、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杰,刘银根,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洪伟公馆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313号原告任建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刘银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六姑。被告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洪伟公馆项目部,负责人:吴小华,地址:永丰县。原告任建杰与被告刘银根、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洪伟公馆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任建杰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建杰撤回对被告刘银根、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洪伟公馆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任建杰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