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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俞乾峰与沈云龙、沈椰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乾峰,沈云龙,沈椰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77号申请人俞乾峰。被申请人沈云龙。被申请人沈椰瑾。申请人俞乾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云龙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云龙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修  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峰俞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