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与岳振兴、邯郸市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岳振兴,邯郸市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郑林,丁海波,郑龙,郑强,施信光,陈连生,白书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区人民西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孔令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延良,该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岳振兴,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159号。被告郑林,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丁海波,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郑龙,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郑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施信光,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陈连生,男,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白书月,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诉被告岳振兴、邯郸市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郑林、丁海波、郑龙、郑强、施信光、陈连生、白书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段红祥审 判 员 申素霞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