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17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思明、杨凤娣诉陈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明,杨凤娣,陈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710号之二原告:吴思明,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杨凤娣,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轶,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思明、杨凤娣诉被告陈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明、杨凤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思明、杨凤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