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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17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思明、杨凤娣诉陈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明,杨凤娣,陈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710号之二原告:吴思明,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杨凤娣,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轶,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思明、杨凤娣诉被告陈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明、杨凤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思明、杨凤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