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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兆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兆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4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兆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2014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兆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兆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陆兆成先后接到吸毒人员蒋某、陆某的电话,蒋某、陆某要求购买海洛因,陆兆成同意,并约定在陆兆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大道9号2座315房的出租屋进行交易。当天18时许,蒋某去到上述出租屋,陆兆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蒋某,蒋某当场吸食;不久,陆某也去到上述出租屋,陆兆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陆某,陆某也当场吸食。蒋某与陆某吸食完海洛因后,随即离开。2016年7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大道9号2座315房内抓获被告人陆兆成,从陆兆成身上起获18小包海洛因(共计净重3.37克)和手机1台。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陆兆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蒋某、陆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说明;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陆兆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兆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兆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兆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兆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兆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陆兆成时,从其身上搜获毒品海洛因18小包,共净重3.37克,其中1.4克被取样送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分析,该部分海洛因已于检验中损耗,剩余1.97克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兆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兆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兆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兆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兆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陆兆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陆兆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兆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海洛因1.97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综合室的作案工具黑色TD-SCDMA/GSM双模数字手机1台(型号:TD868,IMEI:860421000133642)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梁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5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