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叶左与陈刚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左,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067号申请人:叶左,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23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7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叶左申请执行陈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渝0111民初4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9月27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陈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左申请执行陈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30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世友执行员 罗 勇执行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华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