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262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名义层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85054。法定代表人:王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晓娟,女,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玲 来自